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0-10-11

一、代理劳动仲裁
二、代理劳动争议诉讼
三、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
四、起草、修改、审核工作邀请函和劳动合同书
五、修改、制定、更新内部劳动规则 


              德祐所信箱
1、工伤鉴定后异议再次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问:我单位有名职工于今年6月发生了工伤事故,后鉴定为伤残9级,但他本人觉得自己伤情严重,伤残程度不止9级,于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请问再次鉴定的费用该由谁承担呢?
答: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用人单位用债权折抵工资 员工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还款么?

问: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是只欠公司的款而与我无关。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李某向我还款?
答:
   你有权直接要求李某向你清偿欠款。
  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李某通过生意交往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对李某享有要求清偿并获得欠款的权利,公司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公司、李某之外的你即第三人,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其次,你与公司之间的转让合法。一方面,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而你与公司的转让并不具备但书中的情形。另一方面,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生效的唯一条件,而你与公司的转让已经告知了李某。再次,李某必须对你履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受让人便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着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清偿权。你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已经成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须向你履行其本来对于公司的义务。如果李某一意孤行,你可以以债权转移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3、遭遇金融危机 被迫放假也得照付员工工资吗?
问: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10名女工所在的公司经营严重下滑,至2008年9月,已被迫宣布停产、放假,听后上班通知。但此后公司在强调自身困难的同时,以其只能按劳付酬,员工放假,说明员工没有付出劳动,此间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员工可以在放假期间另谋生计为由,拒绝给我们任何补助。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在放假的第一个月,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你们工资,此后则应依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支付工资。
    一方面,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因放假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放假,放假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们的情况也不属于该法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放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公司停工放假并非是员工的原因,故公司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鉴于此后仍没有向员工提供正常劳动,那么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观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目前,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

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虽有约定也不必支付违约金?
问:
2008年5月10日,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我还是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付给对方3万元违约金。此后,因我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于2008年10月9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将在次月12日离开公司,但遭到公司拒绝。同年12月15日,我悄悄离去并供职于另一企业。公司遂以我违约为由要我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我应否支付?
答:
    虽然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你仍不必支付违约金。
    一方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提前解除和随时解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任何理由,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还在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劳动合同即告解除。本案中,你可以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另一方面,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可以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情形仅仅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相关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且人员限制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你既不是上述人员,也没有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加之该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你作为劳动者的人身、劳动自由,“谁违反都得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并不能使违约金问题合法化。

5、岗前培训能不能认为是劳动关系的建立?
问:
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事经理对我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发给我4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我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请问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
    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第一,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自你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