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发布时间:2010-09-02
一、 根据客户的委托,参与交易方案设计,保障交易安全和可执行
二、 完成法律尽职调查
三、 参与交易方案协商和谈判
四、 根据交易方案拟制交易文件
五、 就交易、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的设立业务、公司的变更业务、公司解散和清算业务发表法律意见


                            德祐所信箱

1、挂名股东 也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因为我在当地有一定名气,邓某于2007年1月成立一家公司时,要求我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且不需要我的任何投资,也不用我参加任何管理,即我只是一个挂名股东。碍于情面,我答应了邓某,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写明股东为我与邓某,各占50%份额,其中我为负责人,注册资金2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此后我一直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获得任何分红。而邓某因经营不善,欠下了300万余元货款后下落不明,公司已经实际倒闭。近日,债权人要求我还款。请问,我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答:
    
即使你只是挂名股东,仍必须在注册登记的出资额、即100万元内承担责任。
        设立公司的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投入、创办新的公司,它是公司注册的重要条件,也是公司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确保投资款的足额到位,是投资者的一项核心义务。本案中,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投资人,与邓某各占50%份额,在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情况下,也理应将自有的资金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投入到公司,但你却实际上没有出一分钱,明显属于注册资金未到位。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你,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即你未付的100万元)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