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

  发布时间:2010-11-04

 一、 代理婚约财产纠纷及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二、 代理离婚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 代理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
 四、 代理分家析产纠纷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五、 代理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赡养纠纷
 六、 代理监护权、探望权纠纷、收养纠纷
 七、 代理继承民事业务
 八、 代理申请承认的外国法院裁决书及申请涉及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九、 办理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德祐所信箱

1、这笔存款应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处理吗?

我在前夫去世后,于2001年3月经他人介绍与丁某相识并登记结婚,丁某为某单位退休干部且年老多病,我是农村妇女。婚后丁某每月在我户名的存折上存入100元作为丁某去世后我的生活费。2003年6月,丁某起诉离婚,对这笔存款应如何处理?
答: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权就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中丁某年老且身体多病,陈女士身为农村妇女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如双方基于上述考虑而自愿达成婚后每月为陈女士存100元钱以救济陈女士将来的生活,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对所得财产作出部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任何一方起诉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发生的为陈女士存入的金钱,按照约定都将归陈女士所有。

2、离婚后能否对离婚时一方隐瞒的财产主张权利?
问:
我半年前与前夫因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商品房两套及少量基金,离婚时法院对我们的离婚案件进行了调解,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配。离婚半年后,我偶然得知:在我们办理离婚时我前夫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和另外两套房产。请问,我现在还可以对离婚时前夫隐瞒的财产主张权利吗?
:如果你再次起诉涉及的是离婚时男方隐瞒的财产,这是对男方隐瞒财产进行再次分配。我国《婚姻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更、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变更、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该法条你可以对你前夫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据你所说,你如果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前夫隐藏的财产,应当在你发现之次日起2年内主张该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提起诉讼前,你需要掌握你前夫隐瞒财产的确凿证据,例如到建委的房屋权属中心查询证明等,以作为诉讼中的有利证据。

3、死者生前借款能否抵扣死亡赔偿款?
问:
李某在我承包的采砂场上班十几天即溺水身亡,法院判决我应当支付其亲属死亡赔偿款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当我前往法院交纳案款并要求从中扣除李某生前向我借的1万元时,法院工作人员未予准许。请问:死者生前借款能否抵扣死亡赔偿款?
答:
        你提到的这个问题设计债的抵消、遗产的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这是我国关于债的抵消的法律规定,前者为法定抵消,后者为约定抵消。很明显,本案并不存在约定抵消的问题,因此,李某生前借款能否抵扣其死亡赔偿款,必须看是否符合法定抵消的规定。债的法定抵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债务均到期清偿期;4、非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能抵消。而据你反映,是李某生前而不是其亲属向你借的款,亦无证据证实该借款属于李某的家庭共同债务,你和李某的亲属之间并不存在“互负到期债务的”问题,故不符合债的法定抵消的第一个条件,因此,你不能主张从李某亲属应或死亡赔偿款中抵扣李某生前向你借的款。再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李某亲属因李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在李某死亡前并未产生,该款并非李某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不属于李某的遗产范畴,故你亦不能依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之规定要求抵扣李某生前向你借的款。因此,法院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4、为求“公平”篡改遗嘱 篡改者也会丧失继承权
问:
两个月前,我母亲去世,我弟弟在收拾遗物时,无意中发现了母亲的遗嘱。其中写明,因我身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决定将其所遗留20万元存款中的15万元交由我继承。我弟弟看后觉得这对他不公平,便模仿母亲笔迹,将遗嘱篡改为由我与他各继承10万元。事后,我对此事产生怀疑,但弟弟死不认账。后我委托司法鉴定,面对鉴定结论,弟弟才认错,而我已经无法对其谅解。请问:弟弟能否因此丧失继承权?
答:
        鉴于你弟弟为多分遗产而篡改遗嘱的行为,据你所述情况,你可以诉请法院加以确认。
        一方面,我国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你弟弟为多分遗产而模仿母亲的笔迹篡改遗嘱的行为,属于其中的第(四)项,问题在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由于你身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你弟弟之举必将严重妨害你的生活,故当属其列。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们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即关于继承权的丧失与否,如果你与弟弟不能达成共识,你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来确认。